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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05-24 06:00:00

傳媒憂慮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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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圖)周三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談論《逃犯條例》修訂時,提到傳媒「第四權」在引渡程序中的角色,今期《傳真話》不妨談談。

林鄭指,程序上特首的角色是作啟動,在不可驚動疑犯情況下再交由法院處理,審訊會在「陽光下進行」,香港傳媒監察能力強,如法院認為不夠證據移交,特首根本不可作移交。


不過林鄭沒提到,今次修例更改了「證據的可接納性」標準,由原來要求申請方的司法人員核證,改為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有放寬舉證門檻之嫌。將來要求移交逃犯的地方,未必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港府對證據的要求理應更嚴謹,現在反其道而行,港人遭誣衊入罪的風險隨之增加,第四權到時是否能夠發揮監察功能已成疑問。


不少傳媒同業對修例都感到憂慮,無國界記者組織 (RSF) 發聲明呼籲撤銷有關條例草案,因為有關修訂威脅香港記者在內地採訪、甚至在港報道內地新聞時的人身安全。政府多番解畫,表明不會就政治罪行、間諜罪及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移交逃犯,但記者就非政治罪名被控的情况過去時有發生。


2009年汶川大地震後,now新聞台記者黃嘉瑜在內地追訪調查豆腐渣工程被捕的譚作人,被公安以藏毒為由強行進入酒店房搜查。曾任多年中國組記者的呂秉權表示,在內地採訪常被公安跟蹤,亦曾被誣衊藏毒。揭發中共高層內幕的香港政論雜誌創辦人王健民,2016年便被控行賄、串通投標等罪,拘禁期間被迫交代撰稿人身份及報道消息來源。


國際組織新聞工作者保護協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2018年數據顯示,在中國被監禁的新聞工作者高達47人,數量為全球第二高。《逃犯條例》涵蓋罪類廣泛,包括藏毒、走私、非法使用電腦等,修例恐怕會將香港傳媒置於更嚴峻的境況中,對記者以至報道的消息來源都構成寒蟬效應。


雖然政府多次表明,修例之必要是為移交台灣案疑犯和堵塞法律漏洞,不過要滿足上述兩個目的,其實還有其他方案值得考慮。不同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及大律師公會已提出「港人港審」、「域外法權」等建議方案,引起社會討論。傳真社為此製作了方案比較圖輯,巿民可藉此了解現有方案的內容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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