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改革避重就輕 病人權益有待支援
醫務衛生局提出醫療規管改革,但事前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凝聚民意。雖然草案提出重組投訴機制、增加獨立審裁員、訂立處理時限,表面回應了公眾對醫委會「醫醫相衛」及拖延問題的不滿。然而整份文件讀下來,改革只是程序優化,避開了病人權益的核心,未能解決病人在醫療事故面前孤立無援的根本問題。
英國2000年爆出家庭醫生Harold Shipman連環殺害至少215名病人的醜聞,調查發現他在犯案期間多次被投訴,1998年更有同事向死因裁判官舉報其病人死亡率異常,警方卻草草結案。事件暴露英國醫生規管制度嚴重傾斜,GMC文化傾向保護醫生多於保護病人。事後改革徹底:GMC理事會改為醫生與業外委員各半,成立獨立於調查部門的醫生執業審裁庭,每宗個案由法律合資格主席、一名醫生及一名純業外人士組成三人小組審理,業外和法律聲音真正主導。反觀香港,新設的醫務審裁團五人小組仍維持三醫生兩業外,主席更不可能由法律背景人士出任。這種保留醫生專業絕對主導的結構,距離英國打破「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決心,差距明顯。
改革文件另一大空白,是完全沒有觸及病人提出投訴時的資源不對等問題。現時醫生無論私家或醫管局任職,都有專業責任保險或醫管局的紀律保障保險,一旦出事有保險公司或內部法律團隊支援。病人一方卻要自掏腰包撰寫投訴、蒐集病歷、尋找專家證人及聘請律師。經濟能力較弱的病人,無力應付醫療疏忽案件複雜漫長,不少律師行也不願接手。改革文件大談程序優化與獨立審裁員,卻對如何協助病人和家屬提出及跟進投訴隻字不提。
更值得反思的是保險制度。德國及英國都有病人可事前購買的法律費用保險,明確涵蓋醫療疏忽索償的律師費、專家報告費及訴訟費。香港政府近年大力推自願醫保扣稅,卻從未思考推廣病人權益保障保險。這也是為甚麼草案提出前沒有公眾諮詢的缺點,無法將問題凝聚。病人與醫生在資訊、財力及法律支援上的嚴重不對等,至今沒有任何政策意圖去修正,這才是香港醫療問責的死結。
再談專家證人。申訴專員公署報告及改革文件均承認部分專科專家嚴重短缺,點名心臟科、眼科及婦產科。資深醫生多因時間及爭議性而不願擔任,個案因專家中途退出而拖延數年屢見不鮮。醫委會目前幾乎完全依賴本地醫學專科學院院士,極少使用海外專家。當局部改善仍停留在擴大本地人才庫及計算持續進修學分這些輕微誘因,為何不從英國、澳洲、新加坡等普通法地區引入海外專家證人?判斷臨床標準本質上並不限於香港本地,跨司法管轄區的意見可增加客觀性與公信力。
歸根究柢,政府要挽回公眾對醫療事故處理的信心,不能只從專業規管和行政效率著眼,必須真正從病人角度出發。醫委會改革可增加審裁獨立性、可縮短輪候時間,但如果病人依然缺乏足夠財務工具和法律支援去平等追究責任,改革只是門面工夫。未來除了引入海外專家證人、建立可供病人參考的專家名單,政府更應研究推動病人法律費用保險,讓市民在手術前有選擇購買保障,出事後有合理支援。唯有如此,香港的醫療問責制度才能真正向病人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