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25-08-08 04:31:36
日報

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理基礎不容撼動

分享:
台灣

台灣屬於中國的歷史經緯清晰,法理基礎堅實。(資料圖片)

賴清德所謂的「團結國家十講」是台獨分裂勢力的「法理進攻戰」,試圖對台獨前期理論和政策進行系統整合,提出一種涵蓋歷史、文化、社會、政治、憲制與國際法理的「全面台獨論」。賴清德是所謂的「務實台獨主義者」,其政治人設就是以一切手段和機會追求台獨,將台獨作為其歷史定位的主目標,並妄圖在涉台地緣政治博弈中翻轉「棋子」命運,充當所謂的「棋手」。

賴氏台獨論是一種缺乏歷史依據和學理基礎的政治修辭大拼盤,已推出的數講論及「國家」、「團結」、「憲制」、「國防」等,並無系統嚴謹的理論邏輯,更多暴露出政治思想的民粹底色和機會主義。這一系列台獨論述中,對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理基礎的扭曲與攻擊是最為嚴重的,也是對兩岸關係乃至於國際法秩序、區域和平穩定危害最大的。

賴氏台獨論提出的有關台獨的國際法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台灣在歷史上不屬於中國,不承認中國對台灣「自古以來」的歷史性主權;其二,台灣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是西方殖民的產物,與荷蘭、西班牙、日本等關係更緊密;其三,台灣屬於所謂南島語族,甚至是南島語族的「原鄉」,不是中華民族一部分,從而享有所謂民族自決權;其四,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地位問題,台灣有權加入聯合國;第五,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第六,台灣政治前途由2,300萬台灣人決定。這些台獨論述觸及了「一個中國」的國際法理基礎和憲法基礎,必須從法理上正本清源,進行嚴厲駁斥和鬥爭。

賴清德

賴清德是所謂的「務實台獨主義者」。(資料圖片)

台灣問題的法理真相是台灣屬於中國領土,這一立場有著堅實的歷史依據與國際法理基礎,不容撼動。

第一,「自古以來」的歷史性主權是一種「祖國法理」,是大一統國家秩序的法理原則。賴清德的台獨論述調用的是殖民主義的國家觀與領土觀,一種訴諸武力征服的實證主義主權觀,認為領土主權必須經由「佔領-宣告-持續管治」加以規範性證成。這種西方殖民列強發展出來的用於確認和調解相互間殖民勢力範圍與殖民權力之爭的主權觀,無法用來理解大一統中國的歷史性主權與祖國法理觀念。中國對台灣的主權是歷史性生成的,是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建設台灣及共同抵禦外敵入侵過程中確立的,有大量的歷史事實和兩岸人民的互動依據加以證明。祖國不是實證性的政權概念,而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為基礎的國族概念,賴清德以政權概念偷換扭曲祖國概念,互不隸屬論根本無法成立。

第二,台灣遭受殖民侵略的歷史事實無法改變台灣屬於中國的法理基礎。賴氏台獨論大講特講西方殖民台灣的有關事實對台灣國際法地位的重塑效應,為其「去中國化」張目。這是非常無知甚至可恥的背叛。殖民主義的非法性及其對世界各國造成的長期、嚴重危害舉世公認,當代國際法對此加以完全否定。殖民主義不能確立對殖民地及其人民的合法主權,只是建立了一種強制性、獨裁性的管治事實。聯合國的「去殖民化」相關法律檔與行動的國際法理由正是殖民主義的非法性與危害性。台灣地區歷史上遭遇過荷蘭、西班牙、日本等殖民侵略,二戰後又成為美國「間接殖民」的勢力範圍,但這一切,無論是表現為短暫的軍事佔領與管治,還是強迫簽訂了不平等條約,均不具有國際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第三,台灣屬於中國是二戰的國際法成果,賴氏台獨論妄圖挑戰現行國際法秩序。台灣在現代史上不僅遭受殖民主義侵略,還陷入了世界大戰的漩渦,但中華民族從來都沒有放棄台灣,兩岸中國人在共同抵抗外侮的過程中結成了更加緊密的中華民族共同體。今年是二戰勝利80周年,也是台灣光復80周年。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全民族抗戰,是國際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關鍵因素,對自身的民族解放與人類和平作出了重大貢獻。正因為如此,二戰後期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在內的相關國際法檔明確確認了台灣歸屬中國,並將之作為戰後國際法秩序的重要基礎。1945年國民政府依據國際法和對台主權接收台灣,恢復行使對台灣的管治。1949年國民政府敗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但兩岸之間的內戰狀態及其延續並不影響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法理基礎。賴清德引述的所謂1952年《三藩市和約》是美日單方面媾和的產物,是冷戰的結果,嚴重侵害了中國主權和國際法秩序,是非法無效的。正是基於二戰的國際法成果及兩岸同屬中國的法理基礎,「九二共識」才得以成立,兩岸和平統一才有了政治基礎,但賴氏試圖破壞這一切,是注定失敗的。

聯合國

聯大第2758號決議徹底解決了「一個中國」的國際法代表權問題和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地位問題。(資料圖片)

第四,聯大第2758號決議徹底解決了「一個中國」的國際法代表權問題和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地位問題,根本不存在台獨的任何國際法空間。新中國的成立,是中國人民革命與制憲的偉大成果,但由於台灣地區割據政權的事實延續以及冷戰對抗和美西方干預,新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直到1971年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才得到國際法解決。聯大第2758號決議是全體大會作出的有國際法效力的正式決議,主要內容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法合法席位,驅逐蔣介石政權的代表,從國際法上明確確認「一個中國」原則及其代表權機制。聯大在作出這一決議的過程中,曾經處理過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提案並予以否定,最終選擇了「一個中國」的決議方案。這是聯合國與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對中國的國際法認知和承認。這一承認包括了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辦公室對該決議有過權威的官方解釋,將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province)。但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長期操弄「台灣地位未定論」,扭曲2758號決議,試圖推動台灣的主權化與國際化。美國甚至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支持台灣國際化,賴清德當局則不遺餘力進行所謂「友邦外交」、「重點遊說」和國際組織「闖關」,試圖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國際法事實。但事實是,聯合國及其系統堅定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支援「一個中國」原則,法理台獨在國際法上沒有空間。

總之,台灣屬於中國的歷史經緯清晰,法理基礎堅實,國際社會根本不認同任何台獨主張,而台獨分裂勢力與外部干預勢力試圖推動的「法理台獨」,無論是在島內還是國際空間,都不具有法理正當性,在實踐上更不可行。賴氏台獨論只能加速暴露台獨法理的虛無本質和多重危害,加速兩岸之間、國際社會對「一個中國」的清晰認知和認同,兩岸完全統一的進程和大勢不可阻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