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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04:31:49
日報

物管公司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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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的角色定位

物管公司的角色定位

近日在錦綉花園維修水管事件中,有報道指物業管理公司向個別業主發律師信,指有關業主聯結其他業主的行為不當。聽聞律師信內容冗長,普通小業主當然感到無奈與壓力。為何業主要求物管公司公開透明,反過來會被追究?

首先,我們要釐清物管公司的角色定位。作為受委託管理大廈公共地方及設施的機構,無論該大廈是否設有法團或業主組織,物管公司必須以整個大廈或屋苑的利益為依歸,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廈公契及香港法例執行管理職責,亦不能偏袒任何一位或少數業主。否則,不單違反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專業守則,更可能干犯《防止賄賂條例》。

然而現實中,物管公司的利益申報責任仍未夠嚴謹清晰。最近修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雖已規定,物管公司在進行大型採購時,須申報與業主組織成員及投標/中標公司的個人及金錢利益,這無疑是重要一步。但對於非大型採購及日常管理,利益申報並非強制,只能靠小業主進行監督。此外,條例要求大型採購的利益申報,最終由誰人監督?民政事務總署會否定期抽查?若欠缺制度性監管機制,申報規定始終形同虛設。

錦綉花園事件亦反映出另一深層的物業管理問題。像錦綉花園及康樂園這類屋地,由於是非多層大廈,亦非以不可分割業權等份發展,縱使屋苑有幾千間屋,亦不受《建築物管理條例》覆蓋。小業主無法按照法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如遇上與管理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產生糾紛,難以團結起來保障共同利益。若僅依賴大廈公契,恐怕難以全面保障業主,特別像錦綉花園的公契,簽訂於七十年代末,條文較簡單,對小業主保障不足。加上香港並沒有集體訴訟制度,小業主更難以集體力量制衡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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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早在2001年立法會的文件中,已提及並討論過這類屋地發展的屋苑能否納入《建築物管理條例》規管範圍,惟當時因種種原因(如屋的面積參差、難以分攤投票權分例)而遭擱置。如今這些屋苑早已不再年輕,管理維修問題漸現,若仍只靠數十年前簽立的公契,恐怕像錦綉花園水管問題的類似事件會陸續發生。

以往大廈管理問題絕不是政府熱話,但宏福大火、錦繡水管事件過後,相信不理還須理。今後一段日子,我期待物管與維修議題成為立會常客。

本文亦是我在本專欄的最後一文,感謝讀者一路陪伴支持。願不久將來,我們能在新篇章裡,再次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