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保法例的發展在90年代起可算是踏入黃金期。發展方針主要有三大方面:第一是繼續關注民生或商品安全的問題;第二是合約內容和營商手法;第三是針對個別行業的監管。
商戶不時會在和消費者的合約內加入條款免除或局限自己的法律責任。香港於1990年開始執行《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針對合約一方不得藉任何合約條款或給予另一方的告示,免除或局限其履行本身合約責任時的疏忽而導致的責任,除非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則可例外。
而於1995年開始執行的《不合情理合約》授權法院可按多項因素可以裁定一些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內的條款是否屬不合情理,並可頒令須否履行該合約。
90年代香港樓市踏入白熱化階段,在回歸時執行的《地產代理條例》便列明地產代理協助樓宇買賣時所擔當的角色和責任,以保障消費者不會因地產代理的服務欠佳或失誤而蒙受損失。
進入千禧年代,科技發展日益迅速,電子交易條例亦隨之開始執行。另外,香港在2012年開始執行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以取代原有的禁止層壓式推銷法例,新例主要針對層壓式計劃的公司負責人及招攬參與者的人員,加重刑罰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到了2012年可算是倡議消保法例的豐收年,三條保障消費者的重要法例包括《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條例》和《競爭條例》得到通過。首兩項條例更於2013 年起執法。
展望未來,最重要一點是消委會倡議近二十年的競爭法在2015年順利施行。
儘管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和第二行為守則「濫用市場權勢」並非是直接保護消費者的法例,但其精神是希望透過促進良性競爭,為消費者提供更多貨品和服務選擇,更優惠價格和令市場不斷創新。
消費行為和模式不斷改變,而市場環境亦千變萬化,要有效保障消費者除不時提醒消費者相關消費陷阱外,我們要不斷努力研究和倡議有力的法例,讓消費者買得開心和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