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香港社會面對具爭議性或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事件時,市民普遍期望有一個超然獨立機構,能夠公正無私地進行深入調查,還原真相並追究責任。近年來,圍繞不同類型「獨立委員會」的討論,引起了廣泛社會迴響。核心分歧在於兩種名稱相似但權限大不相同的委員會:「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獨立委員會」。在重大社會事件中,公眾對調查機制的觀感直接影響社會穩定與政府形象。多數市民、法律界人士甚至前任官員都認為,只有具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信任,確保問責不留死角。當發生如宏福苑大火等重大事故時,社會普遍期望有權威機構徹查真相,才能安撫情緒、回應輿論壓力。
然而,從公關角度來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過程往往冗長,需時較久,當中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證據整理與責任釐清。這種「慢工出細貨」雖然保障程序公正,但在資訊發達、輿論即時發酵的年代,公眾對「即時回應」的需求愈趨殷切。若調查進展緩慢,反而可能被市民批評為「拖延」、「冷處理」。政府強調,非法定「獨立委員會」具備更大靈活性與彈性,迅速針對制度性問題提出建議。從危機公關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有助即時回應社會疑慮、體現政府「主動作為」、「積極負責」的一面,有利於短期內舒緩輿論壓力。但同樣地,公眾亦會質疑這類委員會缺乏法定權力,調查成效難以服眾,甚至被視為「做個樣」、「安撫民意」的權宜之計。總結而言,從公關角度審視,不論選擇哪種委員會,重點在於能否取得社會認同與信任。唯有設計一套既具權力、又具效率與透明度的機制,積極主動回應公眾憂慮,才有望重建信任,避免危機演變成長遠的形象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