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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出版:2026-Apr-29 04:00
更新:2026-Apr-29 04:00

以諮詢來規管:Keeta的主動合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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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諮詢來規管:Keeta的主動合規案例

以諮詢來規管:Keeta的主動合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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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競爭法,成效跟歐美的怎比較?

關於反壟斷,大教授張五常跟我分享過以下真人實事:「美國某反壟斷案,辯方律師向法官要求休假,因為他的太太要生孩子。若干年後,同一律師向同一法官要求再休假,因為律師的兒子生了孩子,有親友慶祝之盛。法官批准,但說道:『我希望你的孫兒生孩子時,這案件已經完結了。』」是的,美國「以訴訟來規管」(Regulation-by-Litigation)的反壟斷案,超過十年的法庭審理時有所聞,社會成本可想而知。歐盟的做法,社會主義影響之下則傾向「以規管來規管」(Regulation-by-Regulation)。香港呢?自疫情開始,外賣服成了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22年初競委會亦開始對外賣行業展開調查。從兩年多前Foodpanda到今天Keeta的自願修改商戶協議,我會用「以諮詢來規管」(Regulation-by-Consultation)去形容香港更具效率的競爭法,而競委會剛宣布進入第二階段的Keeta案例正好說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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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聽聽Grok怎樣比較三地的競爭法:

「歐盟透過行政模式對跨國巨頭開出全球營業額計算的巨額罰單(如Google單案數十億歐元),美國則憑私人3倍損害賠償及集體訴訟產生更強震懾力,兩者每年案件數量及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力均遠超香港;整體而言,香港競爭法在小型開放經濟體中已屬務實有效,合規意識大幅提升,但與歐美相比仍處於追趕位置,主要差距在於資源、罰款規模及對大型企業的結構性干預能力。」

同意「合規意識大幅提升」卻不認同要追趕歐美做法。以外賣為例,「以諮詢來規管」好處是從2022競委會啟動行業調查,到諮詢、到接納平台以承諾方式修改獨家協議,用了約兩年。這套做法如今成熟,成Keeta主動修改商戶協議、更積極履行解決方案藍本,其修改力度亦看齊行業(包括開放獨家商戶與新晉小型平台合作、優化轉用其他平台的流程、刪除價格限制條款)。不像「以訴訟來規管」的十年八載,亦毋須「以規管來規管」的巨額罰單,短短幾年定立行業規範、促進公平競爭,提升服務,是有效率地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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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香港競爭法超過十年,第一篇文章我便問《反托拉斯法反的應該是甚麼?》,答案是「一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反競爭行為」。換句話,競爭法不應淪保障個別小商户利益的尋租工具。想當年我介紹過芝大師兄寫的《The Antitrust Paradox》,除力推「保障消費者利益」這觀點,還解釋獨家合約等垂直限制往往鼓勵投資最終又是保障消費者利益。十多年後,競委會加大打擊圍標合謀定價等橫向限制,同時按客觀情況容許非阻礙競爭的獨家合約及其他垂直限制。Keeta與其他外賣平台的承諾方向相同,香港競爭法一視同仁地保障10%以下小型平台能進入市場,促進良性競爭並與餐飲業界互利共贏,更重要是消費者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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