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男子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是個販毒慣犯,從2003年開始已經有販毒案底,對上一次是在2012年。
他後來到了中國,2014年在大連涉及把222.035千克冰毒運往澳洲的案件,2018年11月20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資產15萬元,驅逐出境。有網民以為驅。逐出境不用受刑,錯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
謝倫伯格上訴,2019年1月14日二審改判死刑,沒收全部財產。有論者說「上訴不加刑」是全世界法律的大原則,但他們忘了,前提是控方不抗訴(即不反對對方上訴)。
加拿大外長方慧蘭要求免去謝倫伯格的死刑,加國並無死刑,對死刑的立場一貫,認為是不人道和不恰當,無論何國將加拿大人判處死刑,加方都反對。
加拿大對毒販一向寬大,反觀美國,卻嚴厲得多。大家常說美國是人均監犯最多的國家,其中有一半是毒販。
美國有些州份有死刑,對於重大毒販,法例可判死刑,但絕少判過,正如台灣,對毒販也是有死刑而不用,最多判長年期甚至是終身監禁。
很多國家都對毒販判死刑,伊斯蘭國家不用說,菲律賓也是,新加坡最嚴,15克海洛英或冰毒已要判死,中國反而要50克。無論如何,謝倫伯格遠超於此數,理應判死。
一般慣例,外國人在中國販毒,判刑較輕,相信這次是因為孟晚舟事件,令到中國政治審判,因而改判死刑。所以,人們說這次是政治判決,也是事實。不過,如果以後中國把所有毒販一視同仁,不再對西方人有任何優待,反而更加公平。
查對西方人的優待,並不於在中國。記得當年羅兆輝聘有一名西方年輕人,專門負責攜帶毒品,任何朋友要拿,就問他取,皆因港英法庭對西方人販毒的判決特輕,因而有此安排。
有朋友對我說,美國人在外國犯罪,領事館會發給他另一本護照,讓他潛逃出境,港府會隻眼開隻眼閉。我不知此說是否屬實,不過他說:「你幾時見過美國人在港坐牢?」至於美國軍人在日本的法律特權,則是人所共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