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使業主在租約上訂名不包括物業內部維修,但遇上物業結構問題,例如石屎剝落、漏水、喉管老化等,這些責任亦難以轉嫁予租客。(資料圖片)
不少業主或有同感,把物業出租以後,不時收到租客通知,物業的設施需要維修,特別是住宅物業,租約一般都會附帶基本電器,遇到損壞亦很難界定是屬於人為或自然損耗,所以往往都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亦要花金錢時間安排處理。
那麼為了避免每每花費處理維修事項,出租物業時能否與租客訂明租約條款,免除業主各項維修責任?理論上來說,如果雙方同意下,的確可以訂立不包括維修責任的租約,這類租約在工商物業也很常見,業主只以「清水樓」(bare shell)、或現狀交樓予租客,租客需自行處理裝修及維修,不過一般與物業結構相關的責任,這些還是需要業主負責。所以即使業主在租約上訂名不包括物業內部維修,但遇上物業結構問題,例如石屎剝落、漏水、喉管老化等,這些責任亦難以轉嫁予租客。
始終租賃市場也是自由市場,市場上大多數租約均由業主負責維修,如果租金不是特別吸引、或物業有甚麽特色之處,就很難找到合適租客願意承擔。筆者也遇過有客戶要求免除維修責任的租約,而願意接受的租客一定不多,租金亦相對市價有一定折讓,所省回的維修成本都反映在租金上,而且在租客退租的時候,還要面對風險物業狀況未必理想。
其實物業維修保養也是物業投資的一部分,適當的保養可以為物業保持價值,亦較易吸引租客租用,而且租客願意每每報告物業狀況,總比變得殘破不堪時才處理更好。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潘志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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