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提出修改建議,即有關私人土地/物業逆權侵佔的法則。簡單來說,按現有法例,被侵佔土地的業主如要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必須在被侵佔後12年內提出訴訟,否則佔用人可引用此條例申請逆權侵佔。
但新建議之一是佔用人需於佔用物業滿10年後,通知有關業主其逆權侵佔的意圖,若業主未能作適當回應,佔用人才可在12年佔用期滿後提出申請逆權侵佔。換句話說,如果建議獲得通過,除非業主失蹤、離世或公司結業而未能聯絡;否則,作為業主在收到通知後會置之不理嗎?
其實,個別人士在生前所擁有的土地/物業數量可能多到連自己也弄不清楚,更何況是其後人?因此,土地有否被侵佔也未必知道。另外,新界仍有很多土地的界線尚未確定,土地是否被霸佔,需先由土地測量師進行實地測量後才能確定。曾有業主被指其村屋的某部分,多年來錯誤地建築在他人土地上,而被土地業權人追討賠償。誰知經過土地測量後,發現事實剛剛相反,真正過界竟是申索人所建的村屋。因此,在提出逆權侵佔申請前,必須先確認所霸佔土地的業權誰屬,免得鬧出笑話來。待續。 作者為永利行測量師有限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