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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出版:2012-Sep-27 06:55
更新:2012-Sep-27 06:55

收地與收購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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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除了中環聖約翰座堂外,全港所有土地永遠是香港特區政府所擁有。過去百多年,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均不是賣斷而是出租予巿民。所謂地契其實只是一份租約;租期由數年至999年;每年亦要繳交地租。回歸後所批出或續租的土地,最長年期不超過50年,之後有沒有機會續租就沒有人能確定。

若因公眾利益理由,政府有權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或其他相關條例,以業主身份收回受影響土地。當然受影響之土地租客可按照地契條款及法例獲得「合理」賠償。

至於由巿建局或私人財團向一些巿區舊樓及新界農地業主出價收購作日後其他發展的則是租約頂讓交易。這種交易屬於正常商業行為,買賣雙方必須你情我願,交易金額或轉讓費由雙方自行決定。不過若巿建局經多番出價仍未能成功收購所有土地業權,則可向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申請引用土地收回條例,並由地政總署以業主代理人身份代為强行收回土地。

至於私人發展商所引用的則是由土地審裁署引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批出之命令,迫使業權人將土地所有業權一併作公開拍賣。當中之所謂強拍命令跟政府收回土地概念上並不相同。簡單來說,收回是被迫的;相反收購應是你情我願的。

作者為永利行測量師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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