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刑:法治莊嚴 不容抹黑
支聯會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法庭已於9月11日就判刑頒下理由書,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團體、境外組織和政客隨即作出種種惡意攻擊和污衊,特區政府馬上嚴詞駁斥。
行普通法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是嚴格依照法律獨立審判,舉證責任在控方,門檻是無合理疑點,被告可以自己或委託律師申辯。法庭只會根據呈堂的證據和控辯雙方證人的宣誓證供,依照法律裁決。審判是公平公開的,公眾可以到庭旁聽,傳媒可以報導。任何人都可以隨時從各方媒體知悉審訊的過程和內容,判案書和判刑理由都是公開的。
支聯會案完全依照上述程序進行。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之一何俊仁在開審時認罪,他是一名很有經驗的「人權律師」,精通相關法律,他適時承認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控罪。案中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在同一案情下,被判罪成也是意料之內,正常不過。單單從這個角度看,西方的批評便顯得軟弱無力,是蒙着雙眼,無的放矢。
控罪的核心是「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關鍵在於「煽動」與「非法手段」兩個犯罪行為。法庭需要處理的問題,始終是被告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有否繼續唆使他人採取非法途徑推翻國家的根本制度,至於被告抱持的政治立場或主張,從來都不是入罪的理由。法庭的立場非常明確,當一個組織、其骨幹成員明知《憲法》確立了國家根本制度的框架,仍然持續、公開地唆使他人以非法手段推翻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其行為已逾越受保障的言論及結社自由的範圍。
判詞中,法官們亦特別指出,本案不涉及暴力或武力威嚇。換句話說,被告們沒有使用暴力或武力威嚇,但他們「唆使他人採取非法手段」的行為已經犯法。正因案件審視的是行為,將被告人描述為「思想犯」或「民主鬥士」的說法,便經不起推敲考驗。
依法處理危害自身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放諸四海皆準。司法獨立,他人不應說三道四,也不容許任何團體、組織或境外政府以任何方式,横加干預。我們對任何假借「言論自由」或「民主人權」之名,行干預之實的作為,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沒有絲毫退讓和容忍的空間。這些施壓,注定是失敗告終。
法治的莊嚴,不在於聲量的高低,而在於能否在輿論壓力下,仍然守住應有的證據與程序要求,公平公正行事。特區的司法獨立是經得起考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