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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5-Feb-02 06:00
更新:2015-Feb-02 06:00

鄰居投訴音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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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知幾時開始,音樂在香港往往被規管得最嚴格的一個部分,每當有音樂部分的出現,她很快就會被視為一種破壞寧靜的噪音。當你在街上心癢癢突然拿起支結他唱兩句,旁邊的商場保安就會走出來說商場不容許噪音存在,跟你說一聲唔該後就叫你行開,但若然換轉是有兩個人因為對話而製造出相同分貝的「噪音」時,保安卻會視若無睹。

我試過在一個天台舉辦有音樂元素的一個活動上,曾有警員到訪說旁邊豪宅的住客投訴音樂會的聲浪太大,無論我們跟警員說我們已做足了資料搜集,每十五分鐘紀錄現場的分貝確保在音樂會前後沒有多於十五分貝之差,整個富音樂元素的活動部分只有一小時,希望他們能夠諒解,但警員說他們收到投訴就不能不做嘢,無論點都要給他抄低身份證及命令我們要把音量再調低,若不合作會可能被控阻差辦公,如有再犯可能會被再作進一步檢控。總之,你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而令到別人投訴,被投訴者就應該要去配合。

或許在私人地方辦活動可能會比較容易影響到鄰居的生活,之後又試過轉去一些政府轄下的一些講創新的活動場地辦音樂活動,以為可以減少衝突發生,但最後又事與願違,這一次不但繼續有警員接投訴而到場調查,更有區議員到訪要求我們立即停止相關活動,區議員說噪音的定義不是用分貝劃分,只有住客有感被聲音滋擾而影響原來的生活,這些聲音就可被視為噪音,縱使你已符合政府場地的標準。城市本無聲,你發聲就係你唔啱。諗深一層,區議員的這一番話未必有道理,但的確說中了今天香港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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