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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8-Jun-22 06:00
更新:2018-Jun-22 06:00

主權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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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法案,在立法會一片混亂及反對派力竭聲嘶中「順利」通過,主席梁君彥面對不斷喝罵及人身攻擊,一臉「poker face」(撲克臉)我行我素。多位議員在「二讀」階段被逐離場,整場辯論時間被設上限,11位已表示有意發言議員因時限無法吭聲,惹來反對派廿多位議員針對主席提出不信任動議。連前任主席黃宏發,也不惜一再高調狠批梁君彥處理不當。


按普通法一貫原則,奉行三權分立,司法、立法機關,互不干預。回歸後《基本法》不但確認這原則,更訂明立法會職權(73條)、立法會自行制定其議事規則(75條)及立法會主席職權(72條)。


2012年立法會審議富爭議「替補機制」法案,當年主席曾鈺成面對「陽謀」瘋狂拉布,1,306條明顯旨在拉布的「修訂案」,經歷8小時39分「二讀」辯論;4小時29分「休會」辯論(可毋需預告提出;一經通過便須即時終止處理有關議題);及33小時就「修訂案」辯論後,首次進行「剪布」,預告再繼續進行3小時後將終止辯論。


當年曾鈺成戰戰兢兢創「剪布」先河,與今次梁君彥大刀闊斧規限「修訂案」數目及一早宣告辯論時間,態度及手法不可用日而語,可謂全賴有梁國雄的司法挑戰。經過原訟法院、上訴法院及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不單清楚確定《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職權屬整體性,更確認立法會主席廣泛職權(包括有效主持會議權力),司法機關除應判斷該等職權是否存在之外,絕對不應審判立法會(整體)及主席(個人)在甚麼情況下及用甚麼方式行使《基本法》所賦予職權。


經過終審法院一鎚定音,難怪梁君彥可以氣定神閒。不信任動議,以至任何司法覆核,恐怕只流於「為做而做」政治操作。更難怪梁回應黃宏發批評時,明稱「尊重」前人意見同時,卻暗諷黃應看清楚相關法規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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