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與幾個創業的舊同學飯聚,席間大家談及由打工仔變身成為僱主,除了要開拓新生意之外,同時亦要兼顧大量的行政工作,不時出現一些蝦碌的情況,以下兩項是強積金新手常遇到關於計算供款的難題。
首當其衝是有關僱員的「免供款期」。強積金制度下的「免供款期」,是指新僱員自己毋須為受僱首30日作出供款,同時亦毋須就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作出供款,這安排只適用於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原來沒有「免供款期」,僱主必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日開始計算供款金額。
另一種情況是僱員成功為公司接洽第一單生意,舊同學便以僱主身分向員工送贈旅遊現金券作為獎賞。一心以為現金券既不是現金,也不是隨月薪發放給僱員,不用計算強制性供款,但事實卻不是。原來強積金制度的「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除外。因此,僱主送贈的現金券,無論是旅遊、百貨公司或超級市場的,都被視為以金錢形式給予僱員獎賞而需納入為「有關入息」的一部分以計算強制性供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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