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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出版:2019-May-31 06:00
更新:2019-May-31 06:00

法庭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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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鑾雄一百八十度轉身,司法覆核申請上庭前,自行申請撤銷,對於近日被不斷要求「撤」的特區政府,當然是好消息,可即時減少一條戰線,把火力集中在各種解釋及遊說工作。事實上,即使香港通過修訂《逃犯條例》,由於澳門相若移交逃犯法例據理解也限制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區(包括香港),而澳門仍一直未有進行修訂,因此即使香港送犯之門打開了,澳門仍有待同樣打開,才能互通,任何被移交澳門受刑威脅,現階段仍屬子虛烏有。
 

路透社引述3位法官表達擔心政治受壓,礙於司法界傳統,不能公開暢所論政,市民大眾無從了解那些法官的背景、資歴、有否處理送犯案件經驗,從而分析有關憂慮是否有實質理據,或又是基於對內地司法的慣性偏見。

香港法庭能否把關,是反對《逃犯條例》重點,多位法律背景議員更不斷狠批政府「誤導」市民。《逃犯條例》內設機制,的確只讓負責審理拘押程序(committal)的裁判法院,按香港法律程序及舉證標準(注意:是香港司法制度的舉證標準),裁定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將案件提交刑事原訟法庭審訊(儼如案件在香港發生一樣)。在這點上,政府一直強調是嚴謹程序;反對者則一直批評這門檻要求相當低,而且這過程中,法庭不能考慮疑犯被送往司法水平遠較香港落後地區,能否獲得公平審訊。

實情是,除按《逃犯條例》內置拘押程序外,疑犯有權隨時向更高層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所涉考慮範圍及法律原則比《逃犯條例》更廣。特首在決定應否移交時,一旦涉及「司法不公」、「侵犯人權」等反對移交理據,必須作出考慮及判斷,有關判斷可以司法覆核。此外,疑犯更可提出「酷刑」申請,入境處以至相關上訴委員會決定同樣可被司法覆核。任何涉及人權公約、人權法、基本法等原則及理據,大可及有充分機會提出。每項司法判決又可上訴甚或申請終審,從這廣角看,法庭的確可以把關,甚至不止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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