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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1:30:00

入境處打擊黑工拘4人涉做清潔工另拘一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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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打擊黑工。

入境處打擊黑工。

入境處上環打擊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一棟住宅大廈,行動中,共拘捕1男3女(30至44歲)懷疑非法勞工,分別印尼籍和泰國籍,其中2名女子曾在港從事家庭傭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53歲僱主亦被捕。入境處調查顯示有人以300至500元日薪,聘用逾期逗留人士作住宅大廈清潔工。

入境處指2名懷疑黑工以旅客名義入境逾期居留至今

入境處指,案中4名非法勞工,其中2人以旅客名義入境,逾期居留至今,會再調查4人留港原因,不排除拘捕更多涉事清潔公司員工或負責人。

入境處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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