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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0:00:00

【港區國安法】涉保護國家秘密 律政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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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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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外界除關注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在港執行職務的情況外,焦點亦落在案件是否設有陪審團處理,以及是否公開審訊等。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條文又指出,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至於是否公開審訊的問題,《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一條列明,審判應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則禁上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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