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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06:00:00

草案改動7處 外商投資法增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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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將於今日閉幕,閉幕前會就《外商投資法(草案)》(下稱「草案」)作出表決,據報草案作出了7處修改,包括新增一條「保密條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外洩因工作而知悉的外資商業秘密,否則會被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外商投資法》草案擬明年實施。(路透社)

《外商投資法》草案擬明年實施。(路透社)

內地傳媒報道,大會上周五審議草案後,作出7處改動,並在周二通過草案審議結果報告,至昨日審議並通過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報告及草案建議表決稿。


洩商業機密將被追究刑責
報道指,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新增第二十三條,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法律責任章節亦增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報告還就侵犯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加入「嚴格依法追究責任法律」一句。另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有代表認為,目前涉外商會、協會均由外國投資企業組成,有關表述不夠準確,故刪除「外國投資者」一詞。至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一條,原指「適用《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但有被認為不夠全面,故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據悉,草案未列明《外商投資法》實施日期,報告建議定為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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