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生去年示威被控兩項拒捕罪不成立。(資料圖片)
一名20歲學生去年於將軍澳的修例示威中,逃跑時被人壓在地上,其後被控兩項拒捕罪名,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屈麗雯表示,舉證責任在控方,但控方兩名作供警員證供不合邏輯,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判被告無罪,惟裁判官指被告當日無故跟隨眾人奔跑,是自招嫌疑,而且遭襲擊卻無查問對方身份,說法違反常理,故不接納被告證供,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解釋,控方兩名作供警員未有在書面供詞和記事冊中,記下被告拒捕詳情和重點,並質疑當中一名高級警員指,與被告起身後雙方相距10呎和3個身位的說法,認為10呎是遠超3個身位,認為警員未有解釋何以兩人起來後相距如此遠;且另一名警員接受盤問時屢稱不記得及未能認出被告衣著,顯示記憶不清晰,可靠度成疑,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事發去年9月21日,20歲被告陳的民與大批市民在將軍澳廣場外聚集,並發生警民衝突,期間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快走後,跟著眾人跑,其後被人攔腰抱住壓在地上,他之後被控抗拒兩名警方人員正當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