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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7:05:00

【新城市衝突】3男認暴動被判囚3年4個月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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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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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承認於去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反修例示威中參與暴動,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被判監3年4個月至4年不等。

法官胡雅文表示,判刑時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認為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受害人,並不能接受。她又說,《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和平集會自由,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自由並非絕對,當去到使用暴力擾亂公安,就過了憲法的保護線,必須受法律制裁,否則對社會有好大影響,甚至去到無政府狀態。

3名被告中,24歲首被告梁柏添及51歲次被告龔志遠分別被判囚4年,案發時16歲的被告李文謙被判監3年4個月。

控方案情指,去年7月14日,有警員在新城市廣場遭示威者擲雜物,警員張歷恆欲支援同袍時,被20名示威者拳打腳踢,3名被告涉以雨傘施襲,事後張歷恆左眼眼眶及鼻骨骨折,要兩次接受手術。另一名警員郭兆恒衝上扶手電梯時被推倒,再遭示威者拳打腳踢,首、次被告以雨傘打他及用腳踢他致面部及背擦傷,已經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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