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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04:30:00
日報

廉署告黃耀明區諾軒 涉2018年補選舞弊「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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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區諾軒FB)

圖1(區諾軒FB)

圖2(區諾軒FB)

圖2(區諾軒FB)

黃耀明(區諾軒FB)

黃耀明(區諾軒FB)

廉政公署昨落案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34歲)及歌手黃耀明(59歲),控告兩人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黃耀明獲准保釋,連同因47人案正服刑的區諾軒,兩人本周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黃耀明於2018年3月3日出席在中環愛丁堡廣場的選舉集會(圖1),為當時參選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區諾軒獻唱兩首歌,並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人士在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廉署表示,區諾軒的社交網站在集會開始前數小時曾經發貼文(圖2),指黃耀明會於集會上表演,事後亦將當晚的影片上載,及申報為選舉廣告。區諾軒最後從4名候選人中成功當選。廉署指兩人在集會中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查錫我︰關鍵在表演後呼籲
翻查資料,過去多名候選人均曾在選舉造勢大會中提供不同類型的娛樂表演,例如合唱、舞獅鑼鼓、打鼓表演等,均未有被控。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回覆本報查詢指,在競選活動中提供娛樂未必會觸犯法例,但若在提供娛樂前後,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便有機會構成選舉舞弊。他說,據一般人理解,載歌載舞應屬娛樂,尤其黃耀明作為歌星,獻唱更接近相關定義。他舉例說,若選舉期間設宴款待,「擺足100圍,每圍兩萬蚊」,再呼籲出席者投票,變相「愈有錢愈著數」,而提供歌唱表演的性質亦相同。至於候選人邀請藝人站台造勢或到場與市民「打卡」合照,則不算提供娛樂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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