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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04:30:00
日報

監警會上年度接2466警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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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2018/19年度工作報告,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間,共接獲2,466項指控。已進行全面調查的630項指控中,有72項(11.4%)被列為獲證明屬實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主要涉及「疏忽職守」及「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等。在監警會通過的個案有63個,共有81名違規警員須接受紀律覆檢或訓諭。另有21項原本被投訴警察課評為無法證實、並無過錯或無法追查等的指控,經監警會審視後改為獲證明屬實。
 

年報亦披露真實個案︰有警員被投訴捏造證據插贓嫁禍。當日投訴人與友人在某屋苑泊車處先後被兩名警員A及B截查搜身,投訴人為車主,友人則為司機,證物人員C其後於投訴人身上搜出車匙。警員在搜車時,發現兩包疑似可卡因,二人涉「販運危險藥物」被捕,司機承認可卡因自用,而投訴人則否認控罪。投訴人於拘留期間投訴,指警員將車匙交給他是插贓嫁禍,審訊期間,投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而司機作供時表示,當他用車匙打開車門後,A及B便立即將他截停。B從司機手中取走車匙,再交給證物人員C。其後,投訴人折返車輛亦被截停,C才要求投訴人把車匙袋起,再從其身上檢取車匙。法官於審訊後裁定司機「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投訴人則罪名不成立。投訴人脫罪後失去聯絡,投訴警察課將投訴列為「無法追查」。

但A、B及C則有另一版本,謂當時正埋伏作秘密行動,期間曾截停返回車輛的司機,但身上無車匙或任何物品後將他放行,30分鐘後,投訴人返回車輛,搜身時,A發現投訴人身上車匙,此間司機亦返抵現場。投訴人在警員要求下用車匙打開車門後,警員在車內發現可卡因,而C則從投訴人身上檢取車匙。

就檢取車匙出現不同版本,監警會遂審閱法庭裁決,發現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並對警員的供詞表示懷疑。監警會發現,警員記事冊不清楚,C曾就事件經過修改口供,將該指控重新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3警員最終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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