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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16:39:00

聲稱警方拖足6年未還騙款 騙案事主入稟追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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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2015年9月到將軍澳警署報案。(資料圖片)

原告於2015年9月到將軍澳警署報案。(資料圖片)

車房老闆6年前透過經紀買入二手車時,懷疑遭對方詐騙50萬元按金,遂報警求助。警方其後找回涉案按金,並申請交由法庭定奪按金誰屬,惟事主今年發現警方仍未有任何跟進,遂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追討50萬元。

本案原告為楊姓男子,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2009年開始經營車房生意,2014年中認識姓汽車銷售代理,翌年8月21日打算向徐購入一部價值70萬元的二手黑色賓利私家車;原告同意先付50萬元按金,並按指示將按金存入二手車行「England Motors Co.」的銀行戶口,但十多日後仍未取得私家車,並發現對方失聯。原告懷疑自己被騙,同年9月4日到將軍澳警署報案,警方其後將案件轉交九龍城分區調查隊第2組處理。

民事訴訟限期今年屆滿

警方調查發現,「England Motors Co.」車行表示涉案50萬元是由柳姓女子匯入,而且不清楚原告與徐的交易,並同意把涉案款項交由警方保管。警方同年12月通知原告,認為該筆金額擁有權存爭議,決定交由法庭定奪。事隔六年,已接近民事申索最後期限,但原告發現警方仍未展開民事訴訟,也未有針對詐騙者的刑事程序,遂於今年5月起透過事務律師多次發信追問,至7月16日警方才回覆稱涉案疑犯還未緝拿歸案,案件仍在調查中,因此在成功拘捕疑犯前不會就按金申請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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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指出,根據《警隊條例》,警方有責任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但相關訴訟屬民事訴訟程序,期限只有6年,並已於本月屆滿,警方未能在相關時限內申請進行訴訟,違反對原告的責任。原告作為受害者,在毫無其他辦法下,只能向警方追討該50萬元,以及相關損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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