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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06:00:00

律政司望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 試題洩露案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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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小學教師涉嫌洩露試題案,4名被告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早前全被裁定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展開聆訊。控方指出,相關法例是要阻止任何人不恰當使用電腦,並涵蓋以電腦作為犯罪目標或工具;辯方則指,有關條例並不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終院將押後裁決。

協和小學3名老師涉嫌洩露入學面試試題。(學校網頁圖片)

協和小學3名老師涉嫌洩露入學面試試題。(學校網頁圖片)

4名被告中,鄭嘉儀、曾詠珊及黃佩雯是協和小學的教師,最後一被告則是任教另一小學的余玲菊。3名協和教師,被指在2014年透過手機短訊及電郵,將入學面試試題傳送予余玲菊,4人在2016年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遭駁回,律政司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陳詞時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任何人的電腦,包括自己及他人的電腦,不論是以電腦作工具或帶有犯罪意圖,只要未經授權、不誠實、不恰當地使用或取用電腦內的內容,導致別人有損失,即屬犯罪行為。他舉例指,如有人企圖打劫,並用Google Map搜尋逃走路線,已屬犯罪意圖。

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其例子如何有助打劫,又與電腦罪行有何關係。梁卓然解釋,即使該電腦沒有直接與打劫的行為有關,但屬於「協助」性質。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則問到,如拿起電腦擲人,是否也屬「電腦」罪行,梁否認。

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出,在字眼上自己的電腦無需「取用」,質疑為何律政司認為控罪涵蓋自己的電腦。梁卓然指出,理解「使用」和「取用」在字眼上沒有分別。而代表4名被告的大律師則一致認為,有關條例並不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又稱條例不是電腦罪行的「萬能鑰匙」,若作如此理解,會造成可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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