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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1:30:00

【港區國安法】李國能稱立法合理 倡不具追溯力在港公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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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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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在報章撰文,指根據《基本法》23條,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制定涵蓋7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但23年來只做到一次立法嘗試,未來亦立法無望;加上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他認為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安法的決定,是可理解及合理。

李國能認為問題癥結是法例的實際內容,他指國安法應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必須不具追溯力、調查權受香港法律規管、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香港公開審訊、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以及相關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等。

對於有人建議禁止持外國護照的法官處理有關案件,李國能指這項建議不僅將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亦限制了各級法院中許多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香港法官,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所有法官根據司法與專業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持有的護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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