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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16:05:00

修例風波|上訴庭裁「共同犯案」概念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 不在現場亦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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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不在現場者亦可入罪,「共同犯案」概念適用。(資料圖片)

上訴庭裁定不在現場者亦可入罪,「共同犯案」概念適用。(資料圖片)

前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和警方在上環爆發衝突,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在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案」的概念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案件,指若「共同犯罪」原則不能應用於暴動罪,將無法針對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者等人。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辭,裁定有關概念適用於《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即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同樣有可能入罪。

案件由高等法院3名法官處理,指根據《普通法》原則,考慮公眾利益、維持公眾秩序,合謀犯罪的人與主犯一樣有罪責。法庭接納控方所指,現時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案有高度流動性,如果合謀犯罪的人毋須負上刑責,就會造成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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