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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06:00:00

無足夠證據 律政司不告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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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 400萬英鎊事件,廉署已完成調查,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提出檢控,律政司解釋指因證據不足,而梁振英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查,亦同因無足夠證據對2人提出檢控而不作起訴。本報昨曾致電梁振英但未有回覆;向廉署舉報的民主黨林卓廷則對決定表示震驚及難以理解,強調該黨發起的「天下為公」計劃會繼續追查事件。
 

廉署昨傍晚發表聲明,指已就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指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投訴完成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無足夠證據向2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隨後發表聲明解釋有關決定,強調是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作出有關決定,「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有關的指控包括:1.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及他擔任特首期間接受該公司的款項;2.梁振英與周浩鼎涉嫌介入「調查梁振英先生與UGL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


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協議
律政司指出,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特首時收取。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相關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此外,梁振英與UGL就有關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並無合理機會就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不涉利益衝突 收款毋須申報
至於梁振英被指無向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故無法律規定需申報他成為特首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因此無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至於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律政司指這些修訂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因此無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此外,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無足夠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周浩鼎表示尊重廉署及律政司所作的調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並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梁振英昨出席廠商會慶祝國家改革開放40周年午餐會發表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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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情節較曾蔭權案嚴重
案件舉報人林卓廷對執法機構的決定感到震驚及難以理解,他指有關聲明「並唔係話冇任何證據,而係話冇足夠證據有合理定罪機會去作出檢控」,反映案件有相當嫌疑,他質疑若嚴重事件不作檢控,如何確保政府高層廉潔和操守;他以前特首曾蔭權案比較,指曾蔭權無申報已被檢控,但梁振英案件情節更嚴重,反而沒有被控,要求律政司和廉署到立法會進一步交代理由。

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案件的主要行為元素都在海外發生,觸犯本港刑事罪行的機會相當低;他解釋,除非梁在本港達成相關協議和收取利益,或利益受損的母公司在港,才可能觸犯本港法律,與梁在出任特首期間收取部分利益無關。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律政司有需要就梁上任後收取報酬的做法,為何沒有利益衝突作詳細解釋。他又直言,部分人對廉署不作進一步調查感到失望,但除非有人提出新證據,否則案件已完結,廉署不會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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