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條例》生效超過8年。(資料圖片/蘇文傑攝)
《道歉條例》2017年12月生效,至今超過8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例適用於政府,政府內部有鼓勵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運用條例所倡導的原則處理事宜或爭議。他指,作出道歉的證據一般不得在適用程序被接納入為證據、而私下的道歉及和解過程並不反映於公開紀錄中,故難以數據量化條例成效。
宣傳能更有效讓公眾善用道歉
林定國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稱,《道歉條例》主要成效在於社會提供明確法律框架,消除當事人因擔心道歉會構成承認其過失或法律責任而產生的顧慮,從而鼓勵自願溝通,為以調解等方式友好解決爭議創造更有利條件。他指,條例精神與政府「調解為先」承諾及政策相輔相成,其所提供的法律保障,能為參與各方營造更有利於坦誠溝通、探索包括道歉在內的和解方案的環境,包括政府部門。
林定國續說,律政司認同持續推廣《道歉條例》的重要性,並會適當地在不同場合和媒介宣傳條例的立法精神與實際應用。當局相信,透過將條例的宣傳融入現有爭議解決推廣框架,能更有效讓公眾及專業人士理解並善用道歉,以達至促進和解、緩解衝突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