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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Feb-26 11:01
更新:2026-Feb-26 14:40

黎智英科技園欺詐案上訴得直 政府指無改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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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科技園欺詐案,法庭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黎智英科技園欺詐案,法庭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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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他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監59個月及19個月。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26)在高等法院宣判,裁定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黎智英和黃偉強沒有到庭,亦沒有派律師出庭。

被告黎智英(74)及黃偉強(59),分別被控199841日至20151231日期間,和201611日至20205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10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5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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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構成刑責

經審訊後,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黎智英被判囚59個月,罰款200萬;黃偉強則判囚19個月。兩人同就裁決提上訴,黎亦有就判刑提上訴。黃已服刑完畢,故放棄判刑上訴。上訴庭認為,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能構成刑責。案中力高雖佔用了處所,並違反了租賃條款,而蘋果印刷作為合約方,是有責任披露。然而上訴庭亦有考慮確立已久的案例,認為就隱瞞而言,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的事,租契亦沒有確主合約方需主動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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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租賃文件有相關條文或隱含條款,但上訴庭認為文件上無明文條款可作控方所指的詮釋,認為本案上訴人與科技園,屬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當中必涉商業決定,這關係未構成普通法則下的特殊情況,或特別要求合約方作出披露。

上訴庭認為,若控方的說法成立,此情況會適用於工業邨內的所有租戶,但對科技園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持保留態度。而控方欲以普通法,指法人團體佰被視作通過主導者行事的說法,上訴庭認為,這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並非反過來將公司刑責歸於其人員,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黎與黃的思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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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改監禁20年的事實和結果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訴法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亦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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