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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Feb-27 04:00
更新:2026-Feb-27 04:00

處理女兒保單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郭鳳儀父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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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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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涉企圖取消為女兒購買的保單及領取結餘;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昨判監8個月,為相關罪行的首宗定罪案件。

69歲的被告郭賢生昨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控罪指郭賢生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潛逃者,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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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應因潛逃者的法律責任而受罰,法庭亦不應為迫使潛逃者回港而向被告加刑,又指本案僅涉數萬元,潛逃者不會因「少少錢」而回港受審。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表示,法庭有責任依法防範及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及活動,而此法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有人處理潛逃者的資產,達致懲治潛逃者的目的,指明的是潛逃者所有資產,而非只針對犯罪得益,如非希望令潛逃者回港,就不會有相關條文。

署理主任裁判官又指,本案性質嚴重,雖然被告不是直接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不是動用或轉移資產,但有關資金仍然有機會被動用,增加潛逃者不回港受審的機會;強調判刑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案中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並不存在「連坐法」,亦無考慮被告與潛逃者是否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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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續指,涉案近9萬元金額不是小數目,被告在2個月內2度處理文件企圖領取款項,並冒充潛逃者簽署;屬不誠實行為,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年紀大和沒有前科,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

今次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宗海外被通緝,並列為指明潛逃者人士的家人,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

29歲的郭鳳儀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2023年7月被警方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並被保安局列為指明潛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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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涉及的財產,郭賢生指是在女兒年幼時,替她購買及由他供款的一份保單。郭賢生去年初向保險代理人提出取消保單,擬取回8萬多元結餘。法庭早前指,保單在郭鳳儀成年後已由她持有,裁定郭賢生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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