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圖)、孫曉嵐等七人就定罪和刑期上訴遭駁回。(路透社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及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12人暴動罪成,被判監禁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去年12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日(18日)駁回7人上訴,維持原判。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畢慧芬及王宗堯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5人則只申請刑罰上訴。
原審法官李志豪指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王宗堯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惟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林錦均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判監82個月。
案件編號:CACC63/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