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帶幼子追風墮海獲准自簽守行為,大律師指阻嚇力需從兩大關鍵考量。(資料圖片)
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一家四口於柴灣嘉業街海邊觀浪,38歲母親與5歲幼子遭巨浪捲入海中。父母被控虐兒罪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大律師李健志今早(13日)於商台節目指出,控方在考慮是否同意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時,會衡量被告的背景、案情嚴重性以及重犯機會。
可能出於學習目的觀浪
李健志解釋,今次事件中父母可能出於學習目的帶子女觀浪,並非蓄意傷害兒童或經常性發生,因此控方可能認為被告已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低,故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對於坊間質疑判決是否欠缺阻嚇力,他認為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已得到足夠教訓,以及同類事件會否經常發生,一般父母不會因為此案輕判而刻意帶子女去冒險,因為並非經常發生情況。相反,若是虐兒案件以此方式處理則可能削弱阻嚇力。他又補充,簽保守行為雖然不會留有案底,但會留下法庭紀錄,本案判處最高3年的守行為期,反映法庭認為案情屬於嚴重級別,需確保被告不會再犯並履行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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