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請延開宏福苑業主大會遭駁回 土審處︰無相關司法管轄權
大埔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召開業主大會,土地審裁處昨駁回申請。
土審處法官林展程頒下判案書稱,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建築物管理等事宜獲得資訊、討論、商議及作出決定。法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片言隻語提及時限可以更改,也沒有提及審裁處或任何其他法庭,具有改變時限的任何司法管轄權,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合安4月29日收到宏福苑業主的聯署信,要求舉行業主特別大會。根據法例,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即合安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