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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n-26 04:00
更新:2026-Jun-26 04:00

涉科技券服務報價圍標資助額達6000萬 競委會向2公司2董事展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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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表示,企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與其他公司分享公司憑證,而所有標書和報價亦必須獨立擬備。

競委會表示,企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與其他公司分享公司憑證,而所有標書和報價亦必須獨立擬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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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就一宗涉及科技券計劃的案件,向三間業務實體包括暮晨有限公司、福維亞工作室有限公司及杰特工作間有限公司,以及相關人士為暮晨唯一董事兼唯一股東李施亮和福維亞唯一董事兼唯一股東王志文展開法律程序。涉事公司在向有意申請政府科技券資助的企業提供資訊科技方案報價時,涉嫌從事反競爭行為。案件涉及合共380宗科技券申請,獲批資助金額約6,000萬元。

案情指出,在2019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間,科技服務供應商暮晨、敬畏霧、杰特,以及福維亞,向有意申請政府資助的企業提供資訊科技方案報價時,涉及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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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指,創新科技署於2020年將一宗科技券申請個案轉介競委會,競委會其後要求創科署及生產力促進局提供相關申請資料。競委會在相關投標文件中發現多項可疑特徵,如暮晨/敬畏霧、杰特及/或福維亞就同一宗科技券申請所提交的報價單,多次出現完全相同遞交日期,以及產品規格和定價模式完全一樣。

調查又發現福維亞及杰特分別提供公司憑證予暮晨/敬畏霧,包括報價單範本、電子簽名、公司印章副本及電郵帳戶登入資料。而暮晨/敬畏霧則直接擬定、或操控福維亞及/或杰特報價單中的最終價格,而相關報價主要用作掩護,以提高暮晨/敬畏霧獲選為服務供應商的機會。競委會認為,有關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或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涉嫌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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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包括宣告3間公司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並裁定李施亮及王志文涉及相關違規;同時要求對3間公司施加罰款,以及向兩人作出取消董事資格令。涉案公司中,杰特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根據競委會的合作及和解政策,與競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競委會補充指,李施亮同時為暮晨及敬畏霧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兩公司被視為同一業務實體的一部分。敬畏霧已去年3月解散,暮晨須就相關行為負責。另外,競委會在調查期間亦發現有個別人士涉嫌偽造文書,相關事項已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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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家分享公司憑證可被利用作圍標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有些企業或存誤解,以為只是純粹向競爭對手「分享」或「借出」公司憑證並不會構成問題;部分人甚至視之為一種互惠互利的商業行為。但此本案明確顯示,這種做法絕不可取,並可以被利用為一種圍標手法,構成《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不論任何行業的企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與其他公司分享公司憑證,而所有標書和報價亦必須獨立擬備。

違反《競爭條例》的業務實體可被審裁處判處罰款,每項違例事項的最高可罰該業務實體在香港的年度營業額的10%,最長達3年。審裁處亦可發出命令,判處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最長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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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券計劃於2016年推出,資助本地企業採用科技服務提升生產力。按規定涉及5萬至30萬元的採購項目,申請者須取得至少3間供應商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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