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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Jul-07 18:13
更新:2026-Jul-07 18:13

性罪行修例|亂倫範圍擴至領養父母繼父母等 Ocamp潑灑液體亦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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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的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政府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的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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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的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多名議員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支持完善法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及,在擴闊「亂倫」罪範圍方面,建議改為與法例上規定不可結婚的人士發生性行為就屬「亂倫」,包括伯父、領養父母、繼父母等;若是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更會干犯強姦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 民建聯選委界議員林琳關注,若迎新營要求女同學穿白色衣服,其後向其故意潑灑液體,修例可否監管。(資料圖片) 民建聯港島西議員陳學鋒關注「性交轉運」等誘騙行為。(資料圖片) 選委界范駿華關注,如果父母或親人明知兒童受到性侵害後阻止報案是否涉刑事罪行。(資料圖片)

取代原有「猥褻侵犯罪」

民建聯選委界議員林琳關注,若大學迎新營要求女同學穿白色衣服,其後故意向其潑灑液體,修例可否監管。鄧炳強回應,修例有針對此類性侵行為的內容,即建議新訂「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取代原有的「猥褻侵犯罪」,以針對向受害人潑灑液體,或作出射精、射尿液、吐唾液,及觸摸受害人等行為。若有人特地淋濕女生,令對方尷尬或露出體型,亦會受規管。

若有誤解亦被視為不同意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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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港島西議員陳學鋒關注「性交轉運」等行為,例如以「宗教原因」誘騙受害人到外地發生性行為,政府對此是否有管轄權。鄧炳強指出,以往涉及「性交轉運」案件在證明上比較困難,建議包括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若誤解性行為本質或目的,受害人會被視為不同意該性行為。即使是境外發生性行為,但誘騙時是在港發生,當局都可以跟進。

父母不報案或涉妨礙司法公正

選委界范駿華指出,早前正式實行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只是強制專業人員舉報,他關注如果父母或親人明知兒童受到性侵害後阻止報案是否涉刑事罪行。鄧炳強表示,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虐兒的情況,除了今次修例,還有其他法例可補充不足,且要檢視行為嚴重程度,包括涉事父母或親人,有否協助甚至教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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