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法例7.31實施 符條件病患可自主拒急救 他人不能推翻 醫管局:「慎入、易出」原則推行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下周五(31日)實施,正式為預設醫療指示及心肺復甦術命令確立法定框架。醫管局公布,條例生效起將以「預設醫療指示標準」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讓符合指明先決條件,且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病患,預先簽署自主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指示。局方表示,會以「慎入、易出」原則推行措施,透露會把預設醫療指示電子化,並會派發放置表格的黃色標準文件袋,協助救護人員分辨病人。
謝文華
醫管局昨舉行技術簡介會,表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經約20個月準備後,將於7月31日正式生效。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指,「慎入」方面,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須符合四大條件,包括訂立人須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須以標準表格,書面訂立清晰指令;須由訂立人簽署並顯示日期;以及須獲兩名非利益攸關的成年見證人在場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並負責向訂立者解釋指示性質與相應後果。
預設指示基於3個先決條件
醫務衛生局將推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謝文華強調,醫護與病人溝通並達成共識至關重要。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主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若其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醫生可為其簽發有效期不多於一年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條例設有「指明先決條件」,包括須是晚期癌症等末期病、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昏迷,以及末期器官衰竭或嚴重認知障礙等晚期壽命受限疾病。病人可拒絕心肺復甦術、呼吸機及人工營養等「維持生命治療」。惟不能預設指令拒絕基本照顧、紓緩治療,或要求安樂死。
至於不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雖然其至親或指定責任人無法代為訂立指示,但醫生同樣可評估情況並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一旦相關指引生效,原則上不得被他人包括親屬推翻。「易出」方面,病人若有意撤銷指示,只須透過撕毀相關文件、發出書面聲明,或向一名成年見證人作出口頭表達,即可隨時撤銷。
醫管局將為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李朗僑攝)
黃色標準文件袋助救護人員識別
謝文華指,政府早前已相應修訂《消防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等相關法例;醫管局將為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供存放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表格,並建議置於安全顯眼處。此袋授權救護人員在緊急時搜索,當醫護確認文件有效且情況非意外所致,便會執行相關指示。若已簽文件的病人在院舍自然死亡,亦毋須呈報死因庭。
針對救護人員會否因搶救優先而忽略病人已簽署的文件,謝文華指,前線人員擁有清晰明確的指引與完善培訓,到場後會第一時間查核現場是否有相關的黃色文件袋。她強調,如果醫護或救護人員在明知病人已簽署有效且適用文件的情況下,仍然漠視指示進行心肺復甦,「佢係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換舊版「不作心肺復甦術」表格
謝文華表示,若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擁有「醫健通」戶口,局方在徵得其同意後,會將表格影像上傳至平台作儲存備用;至於第二期直接透過「醫健通」電子簽訂指示的具體推行日期,目前仍在積極商討中。
此外,謝文華指出,醫管局歷年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的數量自2012年起逐年上升,簽發醫生以內科及老人科、紓緩科、腫瘤科為主,醫管局正為現有逾4,800名病人的舊版「不作心肺復甦術」表格進行轉換,換領為新法定表格。局方亦全面加強內部培訓,至今已有超過4.4萬名員工完成網上課程及測試合格;未來,全體醫護及非緊急救護人員更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強制培訓,確保執行相關程序時,時刻以病人自主及最佳利益為依歸。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要點Q&A
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是永久生效?
-預設醫療指示不會過期
-不作心肺復甦術的時效不超過一年,須由註冊醫生續期
家屬或醫護可以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不能,只有具精神行為能力的申請人隨時可撤銷自己訂立的指示
病人如何撤銷指示?
-撕毀或燒掉文件、書面聲明,或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
若病人與家屬之間存在意見分歧?
-醫護人員會透過商討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