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感冒藥後揸小巴撞斃八旬翁,七旬司機判囚14個月停牌5年。(資料圖片)
一名小巴司機去年在沙田穗禾路駕駛前因感冒服用有睡意藥物,及後撞倒一名八旬老翁,對方最終傷重不治。他今早(27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4個月、停牌5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李友誠(71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5年2月24日在沙田穗禾路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引致溫志明死亡。案情指,被告當日駕駛公共小巴沿案發路段西行前往華翠園,駛至案發地的路口前,82歲男事主持拐杖步出行人輔助線的中央安全島,該地段沒有交通燈。當事主走在行人輔助線的中間時,被告駛近行人輔助線,見到事主後剎車但仍撞上事主。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不省人事,送院後不治身亡。屍體剖驗報告顯示,事主的死因是頭部、軀幹及上下肢多處鈍力損傷,伴有顱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上司建議休息仍堅持上班
被告於同日被捕,在警員查問下指自己當時一心調校收費機,事主突然在車前約3至4米由右至左過馬路,雖然已經急剎車,不過車頭仍然撞到他,隨後他就「頭落地跌低咗」。被告另在警誡下稱,案發前一日因患病而求診,醫生開出咳藥水及其他藥物,並表明藥物會引起輕微睡意。被告的上司建議被告休息,惟被告指以往患感冒時都不會打瞌睡,覺得身體沒有問題而堅持上班。被告續承認,自己將於同月28日進行白內障手術,亦患糖尿病。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案發前患上呼吸道感染,其視力敏銳程度為20/70 0,未達正常標準及駕駛商用車輛要求。經專家分析,假如被告在案發地21米外察覺危險,並大力剎車,意外便可避免。
兩度服用有睡意藥物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不留神而導致正在過路的長者死亡,情節嚴重。事主並非突然踏出行人輔助線才被撞,而且案發地屬大直路及燈光充足,事主持拐杖步行,其步速緩慢,當時亦沒有其他車輛阻擋被告的視線,若被告有足夠的專注力及視力,必然會留意到事主。韋官直指,被告案發前曾兩度服用有睡意的藥物,低估服用藥物的副作用及對身體的影響,加上被告的視力敏銳程度僅20/70,未達合格駕駛的水平,被告亦沒有佩戴眼鏡,影響前方觀察能力,在明知自己身體的情況下仍駕駛小巴,屬加重罪責的因素。惟念被告初犯、有良好品格及患長期病患等因素,終判處他監禁14個月、停牌5年。
韋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良好背景,案發時因一時分神而奪去他人性命,被告深感自責及後悔,案發後一星期路祭事主致哀,對事主的家人表示歉意,承諾終身不會再駕駛,並會銘記是次的慘痛經歷。辯方亦呈上被告家人、同事及乘客等求情信,形容被告勤奮工作,駕駛態度良好,對乘客有禮貌,事發後沒有逃避,望法庭寬大處理。
案件編號:DCCC153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