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接獲投訴,指買洗衣機無如期送貨遭拖延退款及「彈票」。(資料圖片)
消委會每年接獲逾2,000宗關於電器產品的投訴,今年上半年亦已接獲1,432宗,與去年同期的1,207宗相若訴,當中涉及產品質素、送貨延誤、售後跟進,甚至跨境購物等爭議。
新雪櫃無法製冷 零售商與代理商互相推搪
投訴人於12月23日在A電器店以大約4,200元購買一部雪櫃,安排翌日送貨安裝,惟安裝後一直未能製冷,機身亦持續發出噪音。投訴人於是在12月26日到店反映雪櫃故障,惟職員表示未遇過類似情況,建議再觀察一下,投訴人翌日再次到店要求退貨退款,職員安排B代理商的維修人員於12月30日上門檢查,發現有漏雪種的情況。投訴人立即攜帶檢查報告到A電器店,要求盡快收回產品及退款。其後兩日,投訴人多次到門店及致電B代理商查詢,對方分別表示需等待公司及零售商跟進,投訴人因此向消委會求助。其後A電器店表示已與B代理商達成共識,並已主動聯絡投訴人處理事件。投訴人亦確認退款手續已於1月9日完成,A電器店於2日後收回雪櫃。
洗衣機無如期送貨 商戶拖延退款期票無法兌現
投訴人於3月1日到C電器店購買一台洗衣機,並以現金支付約3,900元。店員當時表示可即日送貨,惟同日稍後致電通知缺貨,需延後2至3日才可送貨。由於急需使用洗衣機,投訴人不接受安排並要求退款,店員建議她兩日後再到店辦理退款手續。兩日後,投訴人到店被告知負責人不在香港,會計亦沒有上班,建議她1星期後再到店領取支票。投訴人於3月10日再返回店舖,惟職員只提供一張日期為3月17日的期票,當投訴人按時存入支票,銀行卻通知她未能兌現,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投訴。接獲消委會轉介後,C電器店表示願意立即安排退款,並通知投訴人帶同收據正本到店舖辦理現金退款,惟投訴人表示領取支票時已按商戶要求交回收據正本。經再次調停後,C電器店最終接受收據副本並全額退回現金。
商戶已結業仍收款 違《商品說明條例》罪成
2024年初,3名投訴人在網上格價平台尋找家電時,發現D電器零售商的標價低於市價,並聲稱在新蒲崗的一幢工廠大廈設有實體店,便分別購買價值3,000至5,000元不等的抽濕機或乾衣機,並透過網上付款或銀行轉賬付清全款。D家電零售商亦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傳送發票照片,上面清晰印有公司及客戶資料與貨品詳情,格式井井有條。然而,到了約定的交貨日期,投訴人卻遲遲未收到貨品。D家電零售商起初利用各種藉口一再拖延,但當投訴人要求退款便切斷所有聯絡。意識到受騙後,3名投訴人隨即向海關報案。
海關調查後發現,D家電零售商的唯一董事是涉案銀行戶口及相關即時通訊軟件帳號的持有人,雖然曾於2019年租用「實體店」單位,但因長期欠租,業主早在2020年已收回物業。此外,D家電零售商的即時通訊軟件號碼因欠費而被停機,格價平台亦因接獲大量投訴而終止了其帳戶。種種證據顯示,D家電零售商在明顯無法履行交易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收取消費者款項,實屬不當的營商手法。案發後,涉案董事一度離港數月,但回港後隨即被海關拘捕及檢控,法庭最終裁定該名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囚10日,緩刑12個月。
消費者購買電器時須留意
消委會建議,購買電器前宜比較不同產品的功能、規格、尺寸及保用範圍等,再按需要選擇。此外,若電器需要技術人員安裝,應在購買前先了解基本安裝費用、額外收費的項目及價格等。消費者亦宜先查詢,若「上門睇位」後發現電器不適用的取消或換貨安排;若商戶表示貨品需預訂而未能提供確實到貨日期,消費者可先了解預計貨期,並在情況許可下要求商戶在交易文件上標示。同時亦應查詢貨期延誤時取消交易、退款或更換其他型號的安排;收貨或安裝電器後,應核對產品資料是否與訂購內容相符,及盡快檢查電器是否運作正常;若發現任何問題應盡快與商戶跟進;透過公開資料或網上評價了解商戶背景及營運情況。若商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場水平,應提高警覺。此外,消費者應妥善保存交易單據、宣傳資料、溝通紀錄等資料作憑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