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士司機被指於4月29日對喬裝成旅客的便衣警員濫收車資,警員表明身份後,司機突然加速駛離,翌日自首,被起訴 3 罪。(資料圖片/林俊源攝)
64歲的士司機被指於4月29日對喬裝成旅客的便衣警員濫收車資,警員表明身份後,司機突然加速駛離,翌日自首,被起訴 3 罪。控方周二(25日)把危險駕駛控罪修訂為不小心駕駛罪,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濫收車資及沒有撥動計程錶共三罪,判囚8周及罰款3,000元。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駕車逃跑有機會傷及途人,幸案中沒人受傷,認為案中兩罪適宜判監,但因認罪和自首可酌情減刑。
被告陳偉基原被告各一項「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和危險駕駛罪。當中危駕罪在周二答辯時,修訂至不小心駕駛罪。
控罪指被告於4⽉29⽇在跑⾺地⿈泥涌道(西⾏)1A號外身為⾞輛登記號碼UH4684的⼠的司機,無合理辯解⽽在該的⼠被租用時,沒有迅即將的⼠計程錶指⽰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以及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5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另一修訂控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在尖沙咀麼地道70號海景嘉福洲際酒店上落客區,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輛登記號碼UH4684的的⼠。
官指慶幸案中沒人受傷 適宜判監
案情指,案發當天為內地勞動節黃金周的假期,警方展開打擊的士違規行為的行動。當晚11時,便衣警員喬裝成乘客,在黃泥涌道截停被告駕駛的的士,以普通話表示「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去不去?」。被告遂以普通話回覆車資為280港元,隨後開車時沒有啟動的⼠計程錶指⽰器。
抵達後,警員支付300元,獲找贖20元。其後另一便衣警上前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停車。但被告開車加速逃去,對有關警員構成危險,及令途人需站後以防撞倒。被告翌日自首,承認是涉事司機但無就其他事情作解釋。
控方指,被告有32項定罪紀錄,當中有10項與今次兩項的士控罪類同,最近一次為2025年1月定罪。至於交通定罪紀錄有7次,不小心駕駛有2次。辯方指,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事後自首,「盡顯悔意」,並提到被告先前已就本案還押30天,的士總會已決定不再向被告發牌,被告也因身體和年齡狀況不考慮再考的士牌,故不會再有重犯機會。
案件編號:ESCC900030/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