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棄置車輛問題惹關注,政府於去年12月實施新安排,加強車主妥善處置長期未續牌車輛的責任。(資料圖片)
一名登記車主因其車輛長達44個月未領牌,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昨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運輸署歡迎判決,指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新規定自去年12月22日起實施,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須在發出日3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