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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28 04:00
更新:2026-Oct-28 04:00

無呈交加戶申請但訛稱房署已批 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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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呈交加戶申請但訛稱房署已批 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候判

無呈交加戶申請但訛稱房署已批 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候判

36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處理公屋加戶及社區活動申請時涉作出虛假陳述。被告吳明儀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原有兩項欺詐罪則以交替控罪方式處理。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下令被告向政府賠償約3.4萬元,相等於涉案租戶原應繳付的額外租金。

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間駐守大窩口邨房署辦事處,負責處理公屋加戶申請及非政府機構舉辦社區活動的申請。她在一宗加戶申請中,向申請人(戶主的女兒)訛稱申請已獲房署批准,並擅自在租約家庭成員名單上加入戶主女兒及其丈夫的名字;另又以房署名義發信予一間非政府機構,聲稱其社區活動申請已獲批准。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從未將上述兩宗申請提交房屋事務經理審批,而相關申請人及機構一直不知道申請實際上未獲批准。事件可能令涉事住戶因未經許可加戶及未有繳付額外租金,而面臨被房署懲罰的風險,亦可能導致該非政府機構無法獲房署發還活動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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