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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2026-Oct-30 04:00
更新:2026-Oct-30 04:00

蔡天鳳案|辯方質疑DNA採樣程序欠紀錄 警否認處理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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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辯方質疑DNA採樣程序欠紀錄 警否認處理失當

蔡天鳳案|辯方質疑DNA採樣程序欠紀錄 警否認處理失當

高等法院續審蔡天鳳遭殺害及肢解案。負責拘捕被告鄺港智的警員林津昨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質疑警方拘捕時曾粗暴對待鄺港智,以及其後抽取口腔樣本的程序欠缺紀錄。林津均否認,強調鄺被捕時曾掙扎,警方只是按需要將他制服,而口腔樣本亦按既定程序採集及封存。另外,控辯各方同意,案發現場檢獲的圓頭鎚並未發現蔡天鳳的DNA。

林津供稱,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當時鄺港智掙扎並跌倒在地,右臉頰留下一處約2厘米乘2厘米的擦傷,他表示,鄺的傷勢是在反抗期間造成,並非警方故意施加武力所致。

其後被帶返西九龍警察總部,並由他負責替對方套取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作DNA檢驗。他又指,在套取樣本前從未接觸另外兩名被告鄺港傑及鄺球,亦未曾接觸龍尾村案發單位及兩輛涉案私家車的任何證物。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質疑,林津於2023年錄取的口供雖提到取得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但未有提及替樣本貼上條碼標籤(barcode),亦無記錄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質疑其未有依程序處理樣本。林津不同意,解釋套取DNA樣本有既定程序,每次均以相同方法處理,因此沒有特別將所有技術步驟記錄在口供內。他承認若能記錄條碼標籤資料會較理想,但認為即使沒有寫明,亦不會影響整個證物鏈。

補充口供是按案件主管要求錄取

辯方進一步指出,林津於今年9月再就套取DNA樣本一事錄取補充口供,質疑他是因得悉鄺港智投訴警方未有妥善處理採樣程序後,才補錄相關內容。林津否認有關說法,表示補充口供是按案件主管要求錄取,以補充2023年口供中未有提及的事項。

在控方覆問下,林津表示,口供的作用是記錄調查程序,不可能將每一項細節逐一記下,否則內容將變得冗長及難以閱讀。他舉例指,即使替被捕人解開手銬,也不會記錄從何處取出鎖匙、如何轉動鎖匙或先解開哪一隻手等細節。他又強調,不可能忘記替樣本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因為若沒有相關標籤,證物警員及政府化驗所均不會接收有關證物。

圓頭鎚未驗出蔡天鳳DNA

庭上其後讀出新一份同意事實,內容顯示包括三名被告、死者蔡天鳳及其家人的DNA樣本、指紋及掌紋樣本,均在妥善保存及未受非法干擾情況下送交政府化驗所分析比對。此外,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現場檢獲的圓頭鎚未有發現蔡天鳳DNA。

其後,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作供。她表示,收到警方提交的口腔拭子樣本後,會先進行DNA分型測試,再將結果交予政府化驗所總化驗師衛永剛博士,與案發現場證物檢取所得的DNA樣本進行分析比對。尹確認,警方於2023年3月1日提交的鄺港智口腔拭子樣本密封完整、保存妥當,經核對條碼資料無誤後,化驗所才為樣本貼上實驗室編號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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