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中通社資料圖片)
正就35+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譚耀豪於周四(5日)上午判刑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等,終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顛覆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黃之鋒(29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李桂華:冀黃之鋒在獄中反省自己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對黃之鋒作出重判。他指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涉及不同罪行,包括觸犯國安法等,形容他犯案纍纍,當中包括在2019年6月的包圍警總事件,黃之鋒是以組織及煽動者身份被控告。
李桂華說各項事件反映黃之鋒是不願意守法的人,連法庭亦不放在眼內。李桂華希望黃之鋒在餘下於監獄的日子,繼續反省自己對國家及香港做過的錯事和壞事,培養守法精神,及好好認識國家。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開始還押,至今羈押時間已經超過2,100天。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分兩級量刑,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監禁至終身監禁,一般情節量刑則為3年至10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181/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