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今日在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潘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及罰款40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被追討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56歲的潘在1999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內蒙黨委常委及政府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申請採礦權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索取及非法收受逾8,601萬元財物;2000年至2013年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共計逾761萬元。由於潘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及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重大立功表現,而潘認罪及積極退贓等,可酌情減輕及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