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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
出版:2020-Mar-27 16:20
更新:2020-Mar-27 16:20

控「煽動意圖」罪?大狀咁樣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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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鄭麗琼;右:陸偉雄)

(左:鄭麗琼;右:陸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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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早前被警方以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罪名拘捕,引起輿論關注,不少人都對條文本身的內容,以至檢控門檻等感到陌生,本報找來法律界人士拆解。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警方今次引用的條例,已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缺乏相關案例支持,而且有效性受到質疑,因《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a至d項,清楚寫明「女皇陛下」字眼,其中的「香港政府」是指當時的「港英政府」,他認為當局如果以殖民地時期的條例,套用在今日的本港社會,未免有點「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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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續指,即使指控符合第9(1)條文,但在第9(2)條文中列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因為顯示「女皇陛下」措施上犯錯、抑或指出香港政府的錯誤,以及想消除香港市民的惡感等具有「煽動性」。陸偉雄坦言最終能否以此控罪上法庭「有很大疑問」,認為警方以具「煽動意圖」的罪名拘捕區議員,很可能只是想起阻嚇作用。陸偉雄強調,自己不會「猜想」警方的動機或意圖,惟對律政司會控告區議員甚麼罪名「拭目以待」。

 

《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及第9(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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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意圖

9(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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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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