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菲傭稱不堪工作壓力虐待11個月大少主,判囚5個月。(資料圖片)
41歲菲傭初來港工作時,稱不堪工作壓力虐待僱主11個月大嬰兒,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指案情嚴重,被告違反誠信,而嬰兒當時身體非常脆弱,最終判囚5個月。
拉扯嬰兒上身及拍打背部
被告以A.J.B.作代號,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跑馬地連道1號嘉蘭閣某單位,身為超過16歲而對11個月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X。案情指,案發當日嬰兒的祖母發現他有嘔吐及頭部活動有異棣,嬰兒的母親遂翻看家中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拉扯嬰兒的上身和頸部,及拍打其背部,並曾把他推倒及使其頭部撞到嬰兒床墊,於是報警。
辯方求情指被告首次來港工作,因不堪工作壓力及不適應工作環境而犯案,對嬰兒及其家人感到抱歉,幸好事件沒有對嬰兒造成嚴重或永久傷害。
案件編號:ESCC2946/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