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舉辦的紅館演唱會,大型屏幕墜下導致舞蹈員受傷的案件,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3名職員被控虛報屏幕等設備重量,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欺詐罪罪名不成立。
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舉辦的紅館演唱會,大型屏幕墜下導致舞蹈員受傷的案件,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3名職員被控虛報屏幕等設備重量,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欺詐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控方未能證實三名被告涉案時知悉電視屏幕的實際重量。
法官於判詞表示,除了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兼結構工程師溫志華作供時表現閃縮,信納其餘所有證人供詞誠實可靠。由於輝固審查兩個負重表時疏忽,以致負重表的事項有很多明顯錯誤,認為證據顯示填寫負重表的人在準備表格時疏忽無能,缺乏經驗導致錯誤。法官指出,負重表使用粗略甚至錯誤的數字計算,忽略部份配件重量,導致計算重量的錯誤疊加及放大。
法官又表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被告曾認真閱讀負重表或關注報稱裝置的重量,控方亦未能證明任何被告知道負重表中報稱重量失實,以致欺騙康文署。
3名被告分別是42歲的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的工程統籌林志華,以及50歲的項目經理梁耀祖。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内所述的多項設備的重量是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容許演唱會舉行。另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3人被控在同時同地藉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内所述的多項設備的重量是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容許演唱會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1年中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申請舉辦「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由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演唱會舞臺工程主要承建商,項目包括索具、燈光和音響等。吳凱瑩負責協調各方及處理電郵通訊,林志華為藝能代表,而梁耀祖負責計算和檢查場地天花能否負荷懸掛器材重量。藝能工程先後兩次向康文署遞交懸吊設備負重表,報稱設備總重量約1.2萬磅、涉案電視屏幕重600磅,惟電視屏幕實際重逾400公斤,設備總重量達5萬磅,超重逾3倍。
辯方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指兩張負重表格上充滿大意愚蠢的低級錯誤,眾被告並非刻意欺騙康文署,而粗心大意無法構成欺詐罪行的基礎,控方無法證明眾被告之間存在非法協議,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協議呈交涉案負重表來欺騙康文署,讓演唱會繼續進行,又無法證明被告有意欺詐,造成案中受禁後果。
案件編號: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