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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1:05:00

丁權案終極上訴遭駁回 終院維持丁屋政策屬合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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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維持丁屋政策屬合憲判決。圖為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維持丁屋政策屬合憲判決。圖為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高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新界原居民繼續享有建屋權。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另外,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

上訴方指,丁屋政策帶歧視性,法律不能只停留過去,否則沒有未來,政府本應適時審視政策,惟政府一直沒有檢討政策。然而,答辯方指,權益屬於「傳統」與否,取決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當刻,而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而且上訴庭採納答辯方的論點,裁定傳統權益僅限於男性村民,故認為丁屋政策合憲。

法庭認為丁屋政策是特區繼承體制部分

法庭最終認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清楚的認可,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政府是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丁屋申請,權利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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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又稱,《基本法》第四十條所指的「傳統權益」,應參考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只有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代符合丁屋資格的事實,是特區繼承的體制的一部分,亦是《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終院同時裁定,原訟庭裁定上訴人郭卓堅擁有提出丁權問題司法覆核的資格及批出相關濟助,是正確的裁決。

政府發聲明歡迎裁決

對於終院裁決,政府發聲明表示歡迎。發展局發言人重申,《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保護,政府會繼續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並繼續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原居民資格、申請建屋地點的規劃用途、配套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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