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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4:30:00
日報

修改宣誓條例 或由特首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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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DQ4名立法會議員資格後,特首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預告,政府將於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違誓須承擔法律責任等法定程序。政府消息人士說,修例後或由特首或其指定人員,為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監誓,並有權判斷宣誓是否有效。
 

政府消息人士稱,當局正研究如何落實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及《港區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考慮是否將不屬第104條所指「公職人員」的區議員及選委會委員,也納入就職時須宣誓的行列。


至於違反誓言的刑責,消息人士指仍在研究中,但透露指修例後監誓人有權責決定宣誓是否有效,若被裁定無效即喪失議席,即使宣誓過關,若日後違反誓言亦要負上法律責任,而監誓人將由特首指定,亦不排除由特首親自監誓,監誓地點則仍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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